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志鴻清算之公司 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聯前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及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於100年8月15日向本院聲報就任,經本院於100年10月17日以100年度司司安字第1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即101年4月17日完結清算程序,惟因該公司尚有部分資產待追討,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故聲請展期。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