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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蔣阿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17號裁定選派為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貿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聲報就任,並已聲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本院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公告解任聲請人之展貿公司清算人職務等等。

二、按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虧損、或賸餘財產,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查聲請人雖曾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但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清算事務尚未完結,分別以100年度司司字第26號、101年度司司字第2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有上開裁定在卷足憑,則展貿公司清算人之職務仍應存續,無解任清算人之餘地,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