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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簡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15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吳承州

謝明勳蕭宏澤被 告 吳聖芳

吳林麗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1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