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434號上 訴 人 甲○○視 同 乙○○上 訴 人上列上訴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基簡字第434號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