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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簡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563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吳國煒被 告 謝添得 原住新北.

沈惠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原告訴之聲明所列系爭建物建號核與所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之建號有別,而有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前具狀確認系爭建物之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裁判日期: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