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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簡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570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被 告 康信雄

梁吳繁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康瑄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