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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簡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510號上 訴 人 簡志任上列上訴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基簡字第510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簡志任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裁判日期:201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