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634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被 告 陳誠
陳豪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101 年度基簡字第634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基隆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14分之1」 ;同地段51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7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