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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簡字第 7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758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訴訟代理人 高啟堂被 告 胡懿心原姓名胡慧.

胡宥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胡懿心、胡宥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素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之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胡懿心、胡宥萱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素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素琴分別於民國83年4月7日、83年4月15日邀同訴外人胡瑞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2,9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113年4月7日止,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每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及一切期限利益,亦即本金清償期限視為屆至,債務人應立即一次清償全部債務。詎料陳素琴於92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支付本息,尚有本金487,080元未為清償。

(二)又陳素琴已於87年3月27日死亡,被告胡懿心、胡宥萱均為被繼承人陳素琴之法定繼承人,亦均未於法定期間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依繼承法之規定,當然承受被繼承人陳素琴之債務。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487,080元,及自9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胡懿心、胡宥萱均以:被告等固為陳素琴之子女,惟母親陳素琴與父親胡瑞銘於86年5月23日離婚,被告等均由父親胡瑞銘監護,並未與母親同居共財。母親陳素琴向原告借款時,被告等年紀均小,未及聲請拋棄繼承,亦未繼承公母親之遺產,應依修正後之繼承法規定,以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範圍負清償責任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房屋貸款繳息記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繼承系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胡懿心、胡宥萱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在民法繼承編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148條第1項、97年1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53 條第1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第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陳素琴係於87年3月27日死亡,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另被繼承人之保證債務係於其死亡後之92年3月8日始發生主債務人未依約清償之情事而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之保證契約債務;而繼承人即被告胡懿心、胡宥萱均未及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亦有本院100年8月8日基院義家名科字第68486號函附卷可參,則被告胡懿心、胡宥萱已繼承被繼承人陳素琴上開債務,而應連帶負清償責任。惟被告胡懿心係00年0月0日生、胡宥萱係00年00月00日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被告等於繼承開始時均未滿20歲,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被告等繼續履行被繼承人陳素琴之債務顯失公平,且被繼承人之保證任契約債務係發生於繼承開始後,故依前揭規定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胡懿心、胡宥萱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素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揭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由被告胡懿心、胡宥萱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素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