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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簡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838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蘇義欽被 告 王秀如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

蔡明霖 原住基隆市○○區○○街○○巷○○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8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裁判日期: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