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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簡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96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被 告 潘進

潘邱玉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所為101 年度基簡字第961 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不動產標示關於「地號965、權利範圍220分之2」、「地號966、權利範圍220分之2」、「建號652、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號、樓層面積合計88.06、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地號965、權利範圍220分之1」、「地號966、權利範圍220分之1」、「建號652、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號、樓層面積合計76.11、權利範圍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