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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簡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91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陳建旻被 告 林添旺被 告 林沛縈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所為之101 年度基簡字第912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於第五行「㈠被告林添旺前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上方應增列「二、原告起訴主張:」之文字;其後第「二」段應更正為第「三」段,第「三」段應更正為第「四」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爰依職權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日期:201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