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家簡字第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被 告 董倫昌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臺中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