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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家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家簡字第24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鄭穎聰被 告 林永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日期:201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