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家簡字第24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鄭穎聰被 告 林永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家簡字第24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鄭穎聰被 告 林永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