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小調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調字第643號101年度基小調字第652號101年度基小調字第659號101年度基小調字第666號101年度基小調字第675號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容、莊金月、王正驛、吳文進、陳天霖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原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志賢之合法代理(包括起訴狀所列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志賢之法定代理權證明文件及起訴狀上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印程式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受理之101年度基小調字第643、652、659、666、675號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等事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其當事人欄雖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志賢,惟既未提出林志賢具有原告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且狀末竟以呂學湘之名義蓋章而具狀,其法定代理及簽章程式均顯有欠缺。本院前已以101年12月22日基院義101基小調宙字第643、652、

659、666、675號函命原告於收受函文後5日內補正林志賢具有原告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而原告於101 年12月26日收受後,則迄今仍未補正。原告提起上開各件訴訟之程式暨其法定代理權等事項,均有欠缺,於法未合,爰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林志賢之合法代理(包括起訴狀所列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志賢之法定代理權證明文件及起訴狀上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印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裁判日期:201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