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810號原 告 鄭書帆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台北市○○區○○路1 段200 號18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