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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小字第 4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446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被 告 王沈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惠雯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