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756號原 告 法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種楠被 告 曲永皓訴訟代理人 傅廷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智慧財產法院一百零二年度民專訴字第五號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取得「信用卡認證研究計畫」相關專利申請權,因此給付被告專利申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申請專利後,將該專利申請權移轉予原告,惟被告拒不移轉該專利申請權予原告,原告即非上開專利申請權之所有人,則被告受領前開專利申請費之法律上原因即已消滅,而提起本件訴訟,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5萬元。惟查原告為主張其為上開專利申請權之所有人,業向智慧財產法院請求上開專利申請權之歸屬,現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事件繫屬中之事實,有起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既係以原告是否為上開專利申請權之所有人為據,於前揭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終結前,即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