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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基小字第 9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902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訴訟代理人 李伯皇被 告 張茂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日期:201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