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李永祥
李永裕李芝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聰銘間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如計算書所示)。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計算書:
一、李聰銘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98至100年臺灣省基隆市簡易生命表記載,55 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24.73 年。又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內政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01 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被告所居住之臺灣省為例,金額為10,244元。
二、本件屬於民法第126 條規定之定期給付債權,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三、綜上,本件給付期間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1,229,280元【計算式:10,244元×12個月×10年=1,229,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