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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蔡秀伶被 告 徐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8月2日下午3時20分本院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日期:201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