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蔡秀伶被 告 徐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8月2日下午3時20分本院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蔡秀伶被 告 徐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8月2日下午3時20分本院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