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筱航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