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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家調裁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聲 請 人 傅國榮代 理 人 黃英豪律師相 對 人 傅啟源法定代理人 呂美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兩造之DNA血親鑑定證明或被告與其生父之DNA血親鑑定證明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