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家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4號展延工期衍生管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