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3號抗 告 人 黃香即藍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抗告人與間因101年司司字第19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3號抗 告 人 黃香即藍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抗告人與間因101年司司字第19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