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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北縣瑞亭國民小學廖義成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廖義成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縣瑞亭國民小學廖義成文教基金會名稱及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北縣瑞亭國民小學廖義成文教基金會名稱變更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瑞亭教育基金會」及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臺北縣瑞亭國民小學廖義成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應新北市升格,及使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更健全,乃提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7日北教社字第1001323274號函、捐助及組織章程、財團法人臺北縣瑞亭國民小學廖義成文教基金會第四屆董事會第五次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該財團法人名稱及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名稱及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