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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家均通訊器材配件行法定代理人 李琇慧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辰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