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陳振昌
郭蓬成上列原告與劉松添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即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8 、149 號民事判決判命被告劉松添給付原告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