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東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展延工期衍生管理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14,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