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陳致忠被 告 周怡萱
張恒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