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吳文彬 住基隆市○○街○○○巷○弄○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利萍、吳文爵、吳雅慧、吳余倫、吳柔柔因101年訴字第104號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