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訴訟代理人 葉漢中上列原告因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3 日自行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