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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6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訴訟代理人 吳健誌

許家軒被 告 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嬪被 告 謝正賜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