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6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訴訟代理人 吳健誌
許家軒被 告 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嬪被 告 謝正賜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