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4號原 告 陳紅蓮訴訟代理人 林心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2,923,245 元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而本件雖已繳納裁判費31,670元,然須先扣除同案原告曾博森所繳裁判費27,235元,核計原告尚欠繳25,572元,茲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不足之額,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