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號原 告 廖素月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被 告 永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銀結
賴水清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賴陳麗雪李振男 原住新北市○○區○○路2段66巷68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