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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訴訟代理人 謝明翰被 告 張淑霞

張英如莊勝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1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