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訴訟代理人 謝明翰被 告 張淑霞
張英如莊勝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