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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訴訟代理人 謝明翰 同上被 告 張淑霞

張英如莊勝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不動產標示中關於土地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附表:不動產標示┌─────────────────────────────────────────────┐│101年度訴字第44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 │基隆市○○○區 ○○○段│ │ 73 │建│12683.00 │20/10000 │├─┼───┼────┼───┼───┼──────┼─┼─────┼───────────┤│2 │基隆市○○○區 ○○○段│ │ 73-1 │建│11.00 │20/10000 │├─┼───┼────┼───┼───┼──────┼─┼─────┼───────────┤│3 │基隆市○○○區 ○○○段│ │ 73-2 │建│70.00 │20/10000 │├─┼───┼────┼───┼───┼──────┼─┼─────┼───────────┤│4 │基隆市○○○區 ○○○段│ │ 73-3 │建│15.00 │20/10000 │├─┼───┼────┼───┼───┼──────┼─┼─────┼───────────┤│5 │基隆市○○○區 ○○○段│ │ 73-4 │建│32.00 │20/10000 │├─┼───┼────┼───┼───┼──────┼─┼─────┼───────────┤│6 │基隆市○○○區 ○○○段│ │ 73-5 │建│17.00 │20/10000 │└─┴───┴────┴───┴───┴──────┴─┴─────┴───────────┘

裁判日期: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