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號上 訴 人 吳文華
吳泓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452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