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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號上 訴 人 吳文華

吳泓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452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日期: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