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吳國煒被 告 陳振隆
陳圓圓訴訟代理人 何秀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