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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邱萬欽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廖蘇隆複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2月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