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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佩彣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姚勝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3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裁判日期:2013-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