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呂台年
江春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律師被 告 林美月
林美珠林水源林素美宋瑋莉(即被告林家輝之承受訴訟人)林益諄(即被告林家輝之承受訴訟人)林思廷(即被告林家輝之承受訴訟人)林家弘林于傑林猷強林恩如林恩光林恩夙林謙旭即林根標林珮瑤即林意舒林珈民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上十七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被 告 傅家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