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被 上訴人 歐聰明被 上訴人 歐禹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7 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01 年度基簡字第9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基隆簡易庭。
理 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次按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4 條之規定自明。準此,倘法院就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惟當事人並未到庭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自不得逕以簡易程序予以審結。又按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而有發回必要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其違背致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58號、92年度台上字第423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行簡易程序,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嚴重侵害當事人之利益,且被告因未到場辯論,亦無喪失民事訴訟法第197 條第1 項所定詰問權之情形,第二審法院即地方法院合議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規定,為發回之判決(司法院第19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法律問題之研討結果及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可資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其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係主張被上
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符合民法第244 條第2 項及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併請求回復原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如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低於前述債權額,則應以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查上訴人提出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7773號確定支付命令記載:
「債務人(即歐聰明)應給付債權人(即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99,78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而於102 年 5月13日其復以書狀自陳上開支付命令之附表所載二筆債權皆未獲清償,是本件上訴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自應包含附表所載二筆債權,而非僅上訴人主張之部分債權額(附表序號2之本金361,750元),故依上開支付命令所載之內容,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1 年11月30日止(參起訴狀之本院收文戳章),上訴人主張之全部債權額應為852,690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而原審向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函詢取得之登記相關書面資料顯示,系爭不動產之總價額為1,321,237 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可佐,高於前述債權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52,690 元,顯逾50萬元,且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2 項所定不問標的價額一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疇。是以,本件實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㈡本件乃應適用通常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自行以
附表序號2之本金361,750元主張為訴訟標的價額,原審未審酌上情,誤行簡易程序,且以被上訴人二人於原審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為由,進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二人縱未到場辯論,就前述本應適用通常程序卻誤行簡易程序之瑕疵亦不因此喪失詰問權;經本院指定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二人仍未到庭,本院即無從經由被上訴人二人同意而適用簡易事件之第二審程序自為裁判。本件既未經兩造同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原審之訴訟程序即具有重大瑕疵,影響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件發回原審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將原審判決廢棄,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林淑鳳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附表】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73號支付命令: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 │新臺幣 │ 歐聰明 │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 │404480元│ │月27日起 │ │ │├──┼────┼─────┼──────┼─────┼──────┤│002 │新臺幣 │ 歐聰明 │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 │361750元│ │月27日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