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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72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221號債 權 人 周政儀債 務 人 鈺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然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給付延遲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