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林士恒(原名林能傑)即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3日就任為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各種帳務尚無法明確查察、剩餘查封之不動產尚在拍賣中及與各債權人及業主進行債務協調等事宜,而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2年11月12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2年11月13日起展延至103年5月12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