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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林家慶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被 告 江宗哲即環港活海鮮店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0月14日下午2時4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裁判日期: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