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林家慶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被 告 江宗哲即環港活海鮮店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0月14日下午2時4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林家慶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被 告 江宗哲即環港活海鮮店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0月14日下午2時4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