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210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訴訟代理人 丁維國
張盈晴被 告 洪水源被 告 洪偉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基隆市│安樂區 │西定 │ │0000-0000 │建│209.00 │八分之一 ││ │ │ │ │ │ │ │ │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 │987 │基隆市安樂區西│4層鋼 │第3層:58.28 │無 │二分之一││ │ │定段0000-0000 │筋混凝│合 計:58.28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 │ │ ││ │ │基隆市安樂區安│ │ │ │ ││ │ │一路266巷63之6│ │ │ │ ││ │ │號 │ │ │ │ │├─┼──┼───────┼───┼───────────┼─────┼────┤│2 │983 │基隆市安樂區西│4層鋼 │第3層:58.08 │無 │二分之一││ │ │定段0000-0000 │筋混凝│合 計:58.08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 │ │ ││ │ │基隆市安樂區安│ │ │ │ ││ │ │一路266巷63之2│ │ │ │ ││ │ │號 │ │ │ │ │├─┴──┼───────┴───┴───────────┴─────┴────┤│備 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