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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簡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471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被 告 汪根碧

朱雲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1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