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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基簡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559號上 訴 人 章正宏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群彬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裁判日期: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