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64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被 告 賴麗玲(原名賴澐樺)
張宏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理由欄二、(一)第3行「新臺幣(下同)296,5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269,53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上開顯然錯誤,應補充更正如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